在网络上分享日常生活已经是一种非常普遍的行为,几张照片,一小段视频……但这样看似简单的举动很可能给自己带来麻烦。近日,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“随手拍”的案例。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王辉:
张某拍摄了视频之后,添加了自己“认为”的内容。认为是两人发生了情感纠葛,产生了争执。将这些内容发到自己的短视频平台上后,视频广泛被传播。
该视频在网上被转发,评论,给当事女子造成了很大的影响。之后,当事女子找到短视频平台要求下架视频,并将发布者张某起诉到法院。
原告代理人:
被告是通过摄像摄影的形式记录了我方当事人的外部形象,未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,公开发表,使用其肖像。
庭审中,被告张某表示,她当时路过事发地,觉得当事女子被欺负,拍摄视频发到网上是想为女子鸣不平。
被告代理律师:
被告上传的视频涉及原告,但不存在丑化、污损,也没有利用伪造等方式侵害原告的身份。视频的拍摄是为了维护正能量,维护公众利益,维护视频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,而非为了盈利或者是博取相应的流量。
原告代理人:
被告并不清楚争吵发生的具体情况,但是其捏造了原告与案外第三人是情侣关系,并因情感纠纷发生争吵的情况。通过网络平台向不特定的第三方传输传递,该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。
法院审理认为,根据《民法典》的相关规定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、污损,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。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不得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,不得以发表、复制、发行、出租、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。
本案中,被告张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当事女子的权益。
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王辉:
张某未经过女子同意,将自己拍摄的,带着女子面部特征的视频发到网上 ,造成该视频广泛传播。法院认为张某侵犯了女子的人格权,尤其是肖像权,判决赔礼道歉,并适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。